一、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一級站)的主要職責
1、參與制訂本區域環境監測工作的規劃和年度計劃;
2、收集、整理、匯總和儲存本區域的環境監測數據資料,為報出各類監測報告提供基礎數據,編報本區域的環境污染年鑒;
3、對下級環境監測站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負責本區域環境監測網業務和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本區域內環境監測技術交流和下級環境監測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及業務考核;
4、負責本區域環境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
5、承擔本區域內綜合性環境調查及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調處及監測;
6、參加制定和修改地方環境標準和技術規定,承擔國家環境標準制定、修訂任務和驗證工作及提供依據材料;
7、承擔本區域環境質量評價和監測技術的研究,參加編寫本區域環境質量報告書;
8、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參加污染事件調查和建設項目影響報告書的審查,進行治理工作環境效益的監測。
二、設區內環境監測站(二級站)的主要職責
1、對本市大氣、水體、土壤、生物、噪聲、放射性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進行經常性監測、分析,收集、儲存和整理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監測站呈報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動態的技術報告;
2、對本市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視性測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檔案,為加強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費提供監測數據。
3、參加制定本市環境監測規劃,完成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
4、負責本市環境評價監測,參加編定本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編制本市環境監測年鑒;
5、負責本市環境監測網的業務組織和協調,組織技術交流和監測人員培訓;
6、研究野外作業、采樣、布點、樣品運輸、儲存、分析測定等主要技術環節中存在的問題,促進監測技術的不斷發展;
7、承擔國家和地方性環境標準、技術規范、環境測試新技術、新方法的驗證任務,參加地方環境標準的制定、修訂;
8、參加本市污染事件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調處。
三、縣、縣級市、區環境監測站(三級站)的主要職責
1、對本縣(市、區)內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制定監測技術和進行經常性的監測。定期向上級站報送監測數據,編報本區域環境質量報告書;
2、對本轄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監督和檢查各單位執行各類環境法規和標準的情況。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
3、完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
4、參加轄區內污染事件調查,為調處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
5、宣傳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積極組織和發動群眾參加環境監督活動,組織群眾性的環境監測網。